
法大发〔2025〕104号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办法》已经2025年7月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24年7月10日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2004年6月9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5年7月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经营性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二)商标权、校名校誉和商誉:包括已注册的各类商标,校名(含简称)和图形、校标和图形、校徽和校歌、校训、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等,学校名称权和名誉权,以学校声誉开展的合作办学、招生等事项,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冠名权,宣传标语,以及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服务标记和商品标记等。
(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智力成果,以及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版式设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等。
(四)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包括中英文域名、中英文网址及网站内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数据、数据集、数据库等。其中,计算机软件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且不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各类软件。
(五)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权,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等。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教职工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购买或接受捐赠、调拨等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归属,学校享有使用权。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相关重大问题,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清查盘点、使用监督、处置审批、计提摊销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许可、转让的可行性论证及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许可、处置等事项的报备、报批工作。
(六)其他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组织清查、统计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做好资料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负责根据使用单位(使用人)提出的使用、许可、转让、处置等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
(四)负责所管辖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五)负责检查、指导具体使用单位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二)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学校形象标识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及维护;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对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和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以及转化工作。
(四)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教学案例、演示文稿、录制的在线课程音视频、学生学年论文、读书报告、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管理;负责以学校名义在国内及国(境)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或合作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交流交换培养学生的招生事项。
(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中英文域名、中文网址及网站内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数据、数据集和数据库等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管理;并对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处置出具评估鉴定意见。
(六)图书馆负责购置的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具有永久访问权的电子文献数据资源的管理。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涉及商标权、商业标记权、校名校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所属企业无形资产以及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具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使用资产信息管理平台登记本单位无形资产卡片,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视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三)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与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行开发、购买、协作、合作、接受捐赠、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各类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登记、使用、对外许可、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无形资产权属。计价时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确定为原始价值,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为原始价值。
第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并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或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计价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其原始价值,未经资产评估的,根据形成时支出的有关费用确定其原始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但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营利活动。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各二级单位、学生组织和师生员工在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校名、校徽、商标等仅用于表明其自身身份的,视为自动获准授权,无需报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向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除我校出版社、科技园和资产经营公司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主要情形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各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处置,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