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21〕12号
中国政法大学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校人才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租房配租行为,根据《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租房是指由学校申请,经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专门用于解决学校人才周转住房需求的房源。
第三条 人才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选房、签约、退出、续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一般以社会单位集体申请的方式代表教职工向各行政区申请人才公租房,房源情况及租金标准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学校、承租人与房源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三方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履行承租人义务,学校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人才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商议决定学校人才公租房配租的重大事项。下设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人才公租房的配租和程序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承租人及家庭动态档案信息库,受理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变更申请,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才公租房的配租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人才优先、责权分明,周转使用、只租不售,统一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流程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为未婚人员,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为已婚人员,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且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无产权房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国家或学校的住房政策(包括福利分房、安置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人才安家费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通过其他方式承租本市廉租房、公租房或领取政府租房补贴;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还须符合房源产权单位和房源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及家庭应当按照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家庭须书面同意并授权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排序,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人员信息统一报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 学校收到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租通知后,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承租人名单,公示5天且无异议的,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人才公租房选房顺序按以下顺序排序:
按照职务职称由高到低排序,同一序列内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在前,其他岗位人员在后;岗位类别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任职早的在前;任职时间相同的,入职我校工作时间早的在前;入职我校工作时间相同的,参加工作时间早的在前。
第十二条 人才公租房配租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配租零居室或一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配租标准根据配租房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人确认选房后,由房源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学校和承租人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申请人如承租学校周转房或人才引进周转房的,配租成功后应于14日内腾退;如享受“青年教师生活补贴专项基金”的,配租成功后于次月起停止享受。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房源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与学校和承租人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90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仍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出现调出和离职等情况,需提前办理人才公租房腾退手续,腾退完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承租人退休或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的,承租人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才房管理办公室,由学校报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人才公租房且处于租赁期限内的,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履行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程序后,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办理选房及签约入住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学校承租房源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按要求报送学校人才公租房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承租人及家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作为房屋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保证房屋的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并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及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按同期市场标准补交租金,5年内不得再申请学校各类保障性住房。同时,视情节轻重,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可取消承租人3年内校内各类奖项的评优资格:
(一)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三)利用人才公租房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五)恶意损害房屋、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六)承租期间,承租人在职情况、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房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人才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租房租金调整、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或属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20年向地方政府申请并批准的人才公租房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