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自《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且不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各类软件,均应按无形资产进行登记、建账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的界定
1.《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本通知所称软件均为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2.《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商标权、校名校誉和商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二、软件的取得
1.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行开发、购买、协作、合作、接受捐赠、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各类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登记、使用、对外许可、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无形资产权属。
3.软件购置必须符合学校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办法和流程。
4.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软件,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三、软件的计价
1.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且不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各类软件,均应登记为无形资产。
2.购置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计价。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为购置。
3.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软件,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确定为原始价值,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为原始价值。
4.接受捐赠的软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
四、软件的登记
1.登记平台。仍使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登记,账号、密码、权限不变。
2.操作流程。完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的操作流程,分类号选择为17010601,打印《无形资产报增单》,其他不变。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