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9〕164号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及《中国政法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试行)》(法大发﹝201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党政机关和各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指的是校部机关和教学、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动态调配、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单位,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用房的核定、配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资产管理处对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区域,单位为平方米(m2)。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 |
9 |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在定额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和调换。
第十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行政职级核定使用面积,不以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
行政工作人员仅配置一处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占用两处(含)以上办公用房。
双肩挑人员或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
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配置独立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定编额度内解决。
学校利用地下空间和不宜办公空间设置资料室、档案室等,各单位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配置。
第三章 调整及维修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因机构或职能撤、并、转等情况需要内部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时办理相应调整和腾退手续。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在现有行政办公房源内视情况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腾退超额房屋并移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将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退回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重新调配使用或交回资产管理处。逾期未退还的,其所在单位负责强制收回。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不另行分配。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离岗、退休教职工正在使用的独立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按照“调新交旧”原则,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资产管理处,并办理退房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调整、交换行政办公用房,否则学校将收回所涉及行政办公用房,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同时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用房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装修坚持从简原则,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行政办公用房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向后勤保障处申报。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相关责任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行政办公用房检查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检查结果将上报学校组织部和纪委办监察处,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维修改造行政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行政办公用房的;
(五)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行政办公用房,或配备两处及以上行政办公用房的;
(六)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