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校区逸夫楼、国际交流中心、学院路校区新1号公寓的投入使用,使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紧张的矛盾有所缓解。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的投入使用将彻底解决教师没有教学、科研用房的现状,为学校以制度管理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奠定了物质基础。为了提高公有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有房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学校现有公有房的房源为依据,结合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的人员编制、职称、职务等情况,在广泛听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次调整方案。
一、本次调整房源基本情况
1.昌平校区行政办公楼(原有)
昌平校区行政办公楼使用面积5443㎡,213间,可分配使用面积4838㎡,197间。其中A类房61间,1246㎡;B类房47间,782㎡;C类房89间,2810㎡(A类房为朝南,B类房为朝北,C类房为朝东或朝西)。详见《昌平办公楼(主楼)平面图》、《昌平办公楼(辅楼)平面图》。
2.昌平校区逸夫楼(原有)
昌平校区逸夫楼二至五层使用面积6272㎡,338间。其中没有窗户的43间,785㎡;有窗户不通风的84间,1687㎡;既有窗户又通风的211间,3800㎡。详见《昌平逸夫楼平面图》
3.学院路校区1、3号办公楼(原有)
学院路校区1号楼使用面积1449㎡,69间。A类房42间,882㎡;B类房27间,567㎡。3号楼使用面积1491㎡,71间。A类房42间,882㎡;B类房29间,609㎡。(A类房为朝南,B类房为朝北)。详见《学院路1号楼平面图》、《学院路3号楼平面图》。
4.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新建)
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总建筑面积45270.44㎡,地上11层(东部为7层),建筑面积30200.44㎡;地下3层,面积15070㎡。
地下一层层高4.5米,为体育活动用房、库房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4045㎡;地下二层层高3.9米,为体育活动用房(羽毛球场和网球场),建筑面积5502㎡;三层层高3.9米,为五级人员掩蔽室(平时为汽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5523㎡,停车数101辆。二至七层层高均为3.9米,八至十层层高为3.6米,十一层层高3.9米。
一层层高为5.1米,建筑面积4086㎡,设有消防安全监控室、空调机房、接待室、财务报销大厅、后勤服务大厅、一卡通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机构。
二层层高3.9米,建筑面积3864.84㎡,会议室23间(其中10个改造为教室)、报告厅1个。
三层建筑面积3253.85㎡,95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1343㎡。
四层建筑面积3580.85㎡,105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1527㎡。
五层建筑面积3593.61㎡,85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1771㎡。
六层建筑面积3620.53㎡,85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1771㎡。
七层建筑面积3187.76㎡,西段建筑面积1319.20㎡,19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579㎡;东段建筑面积1868.56㎡, 20间教学用房,使用面积915㎡。
八层建筑面积1253.25㎡,20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603㎡。
九层建筑面积1253.25㎡,20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603㎡。
十层建筑面积1253.25㎡,20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603㎡。
十一层建筑面积1253.25㎡,20间教学、科研用房,使用面积603㎡。
可配置使用面积[①]9403㎡,469间(不含7层东侧20间)。其中14㎡A类房66间、14㎡B类房54间、14㎡C类房108间;17-19㎡30间(不分A、B、C、D类房);20-24㎡26间(不分A、B、C、D类房);26㎡A类房76间;26㎡B类房62间;28-30㎡10间(不分A、B、C、D类房);12-15㎡D类房17间;49-53㎡20间(不分A、B、C、D类房)。A类房为朝南,B类房为朝北,C类房为小朝南(虽朝南但视线不好),D类房为朝东或朝西。详见《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平面图》。
二、本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原则
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调整。
2.统筹配置昌平校区和学院路校区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
3.鼓励使用昌平校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放弃学院路校区应得公有房的单位可在昌平校区获得三倍的公有房)[②],提高昌平校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4.优先解决教师的教学、科研用房。
5.确保各单位行政、学工用房。
6.学校的工作重心在昌平校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学院路原则上只留1间办公用房(除有直接服务任务的单位外)。
7.学院路校区行政单位集中安排在1号楼内,综合科研楼内不安排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有国际交流业务的单位除外)。
8.两校区所有的会议室归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9.学院路新1号公寓内不再配置会议室。
10.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③]
职务、职称 |
标准(㎡/人) |
终身教授 |
40 |
二级教授 |
20 |
三、四级教授 |
16 |
副教授 |
12 |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院长、书记 |
16 |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副院长、副书记 |
12 |
其他教师 |
8 |
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人员 |
7 |
正处长 |
16 |
副处长 |
12 |
其他行政人员 |
7 |
11.工作重心在学院路校区的单位,按标准在学院路校区配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
12.工作重心在昌平的教学单位,按如下标准在两校区配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
职务、职称 |
昌平标准
(㎡/人) |
学院路标准
(㎡/人) |
终身教授 |
20 |
20 |
二级教授 |
10 |
10 |
三、四级教授 |
8 |
8 |
副教授 |
6 |
6 |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院长、书记 |
13 |
3 |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副院长、副书记 |
9 |
3 |
其他教师 |
4 |
4 |
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人员 |
4 |
3 |
13.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昌平校区按如下标准配置行政办公用房。
职务 |
标准(㎡/人) |
正处长 |
16 |
副处长 |
12 |
其他行政人员 |
7 |
14.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总面积是以人事处提供的人员编制、职务、职称及在校生学生人数等信息作为依据核定的。
15.各单位在功能定位和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做到功能优先,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求。
16.各单位制定具体使用方案后报资产管理处,学校监督其使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17.各教学、科研单位应配置一定面积的教研室,保证研究所的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18.建议相关单位在学院路校区给二级教授配置一间教学科研用房。
19.教学、科研与管理双肩挑的人员,在本单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配置,但只计算一次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
20.各教学、科研单位统筹安排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必须保证每一位教学、科研人员都拥有教学科研场所[④]。
21.学校不再配置各单位返聘退休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由返聘单位自行解决。
22.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一律平等。每个基地在学院路基本配置200㎡的基础上,根据人员编制、职称、职务和相应标准配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400㎡)。
23.学院路综合科研楼的三、四层作为教授教学、科研用配置。每个学院分得的面积从该学院应得的面积中扣除。
24.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如: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倾斜,按照定额标准上浮10%计算定额面积,但上浮部分在昌平安排。
25.学生工作用房以在校生(计划内)人数为权重予以核定。本科生每一百名在昌平校区获3㎡、研究生每一百名在学院路校区获1.5㎡[⑤]。
26.财务处报销大厅、后勤服务大厅、一卡通服务大厅、教务处服务中心大厅、保卫处监控室等服务性用房,不计入所在单位总定额面积中。
27.人事档案室、干部档案室、财务档案室、教务处试卷库等保存具有保密性档案和材料所需要的特殊用房,不计入所在单位总定额面积中。
28.办公用房实行总体定额配置,定额内面积无偿使用,超额面积(超过核定面积5㎡以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如下:
超额面积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用房地点 |
昌平校区 |
学院路校区 |
收费标准 |
50-150元/㎡/月 |
100-300元/㎡/月 |
29.超额面积5㎡以内(含5㎡)无偿使用,超过5㎡的部分按标准收费。
30.具有独立办公场地的单位(含校外),不参加此次调整分配。
31.学校与国外合作项目所需的教学科研用房按协议中规定的标准予以配置。
32.凡是中外合作办学部门所用办公用房(除本校人员按编制配置之外)一律有偿使用。
33.国际儒学院按人员编制和特聘人员的实际情况按标准配置。
34.学校特聘国际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用房由学校配置,聘期届满后由学校收回。
35.全国性学会注册办公用房在承担该业务的单位负责。
36.学院路综合科研楼东部七层改造为公用教室,不设行政办公和教师用房。
37.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解决非在编机构的办公用房。非在编科研机构使用办公用房一律有偿使用。
三、各单位(学院)可分配的不同类型房间计算公式
学院路综合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该类型(如14㎡)房间数=该单位定额面积:该单位应获此类型(如14㎡)房间数。
如法学院: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法学院学院路校区分配面积(以下简称“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按房屋类型、面积可分配房间如下(共31间):
1.A类房14㎡房间66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A类房14㎡66 间 |
=4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2.A类房26㎡房间76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A类房26㎡76 间 |
=5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3.B类房14㎡房间54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B类房14㎡54 间 |
=4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4.B类房26㎡房间62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B类房26㎡62 间 |
=4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5.A+B类房17—19㎡房间30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A+B类房17—19㎡30间 |
=2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6.20—24㎡房间26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20—24㎡26 间 |
=2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7.A+B类房28—30㎡房间10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A+B类房28—30㎡10间 |
=1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8.A+B类房49—53㎡房间20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A+B类房49—53㎡20间 |
=1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9.C类房14㎡房间108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C类房14㎡108间 |
=7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10.D类房12、15㎡房间17间。
法学院可分得= |
法学院分配面积617.50㎡×D类房12、15㎡17间 |
=1间 |
学院路综合科研楼可分配总面积9403㎡ |
四、具体实施程序和步骤
本次全校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校所有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涉及到全校的教职员工,涉及到两校区的行政办公楼、科研楼、新1号学生公寓楼等。为了本次分配、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如下:
(一)成立学校办公用房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顺利地进行2012年全校办公用房的调整工作,保证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各单位的实际利益,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办公用房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柳华
副组长:张桂琳、张保生、胡明、李树忠
成员: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纪委、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校工会、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具体程序和步骤。
1.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公有房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
2.公布可配置房源信息(位置、面积、朝向等)、各单位人事编制、学生人数、核定面积(核定公式等依据)。
3.各单位确认房源、人事编制、学生人数等信息。
4.各单位抽顺序号。
5.按调整顺序号配置各种房源。
6.根据各单位的需求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达到相对集中的目标。
7.重新核对实际配置的面积,多退少补。
8.先调整昌平校区(现工作重心在学院路的单位除外)。从昌平校区行政办公楼迁出单位建议于2013年3月8日前腾出现占有的房源;从逸夫楼迁出的单位建议也于2013年3月8日前腾出现占有的房源。
9.调整完昌平校区后调整学院路校区。
10.迁入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的单位先拿到应得面积一半的房间钥匙,等腾退全部原有房间后再拿剩余一半房间钥匙。学院路校区新1号公寓、3号楼、教学楼内迁出的单位建议于2013年3月29日前腾出现占用的房源。
11.工作重心不在学院路的校部机关建议于2013年3月8日前腾出现占有的房源。
五、学院路校区公有房调整补充说明
1.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等有独立场地的单位不迁入综合科研楼。
2.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处根据综合配套楼的竣工进程腾出现占有的房源。
3.所有单位按学校的调整方案按时完成搬迁任务。对于不按时搬迁、拒不执行调整任务、以不正当方式占有公有房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如:暂停资产购置、入账,冻结财务账,追究行政责任等)。
4.在地下室腾出专门的试卷库,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保管分散在各院的研究生考试卷。
5.在地下室腾出专门的库房,由学校统一管理、保管《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学校出版的各种刊物。
注释:
[①]、由于综合科研楼公摊面积大,上述所指的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内面积加上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和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并扣除楼梯、走廊、电梯等公用面积后的面积。
[②]、如果某单位在学院路校区放弃应得面积10㎡,那么可以在昌平校区获得30㎡的公有房。
[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是指核定的基数,并不是划分给个人的面积。
[④]、各单位必须保证每一名教学、科研人员都拥有教学科研场地(在学院路校区还是昌平校区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⑤]、各单位必须保证学校配置的学工用房,不得以各种名义挤占学工用房。